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为主动灵活的教育对外开放,支持促进和规范管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教育部联合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系统设计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基本规则。
《规定》着力推动办学模式创新。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是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坚定不移扩大开放,以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推进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规定》明确,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或者校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了一种新的办学模式。设立的办学机构在学校治理、学术管理、师资配备、收费制度等多方面都实行更加自主、灵活的政策。
《规定》着力推进依法依规办学。通过制度设计推进在法治轨道上办学。《规定》强调办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办学机构作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国法律的监管。《规定》要求办学机构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规定》明确办学机构开展党群活动按照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党群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着力强化办学质量保障。推动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办学,是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内在要求。在准入方面,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在培养方面,规定境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不低于本机构的教师配备标准选派或者招聘足够数量的教师到办学机构任教,鼓励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鼓励办学机构和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互派学生、互认学分。在监管方面,规定办学机构应当建立办学质量保障制度,向社会公开其办学情况,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接受主管机关依法组织的办学质量评估,保障办学质量。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海南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根据实践发展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海南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经济发展,教育先行。海南如果想要经济腾飞,人才是**推动力。
而教育先行在新中国历史上就曾有过浓墨重彩的一笔。
1955年中央做出交通大学内迁西安的重要决定,“支援西北的方针不能变”,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迁校工作,倾注大量心血;
“国家建设中**的困难就是人才不足,文教部门的任务就是为国家培养大量的建设人才”。最终以西安交通大学为首的多所高校,最终为中国西部发展贡献了70%以上的高素质人才。
而此次海南经济特区,如果想要快速建立人才梯队,尽快提升教育水平是关键。
在此之前,深圳也曾经实践过通过合作办学来迅速搭建大学教育体系。因为,如果全靠深圳自己来培养大学体系,没有几十年时间是很难形成大学自己的特色,从南方科技大学成立来看,深圳在早期曾经放弃了自我培养大学体系的道路,合作办学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

但随着教育部一纸禁令:“原则上禁止大学跨省办学“,从而导致落户深圳的仅有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理工大学这几所,其他只能无奈放弃。
中央的担心是深圳本就已经极大的人才聚合力,这会导致本就缺乏吸引力的中部和北部人才流失。
而从海南的角度来看,如果也采取深圳一样和国内高校合作办学的方式,那的确也还是会出现以上的担心,但如果鼓励境外办学,这反而能吸引更多国际生和国际性的专家讲师团队入驻中国,这可能为世界性的海南增加更多的筹码。
海南的大学教育和深圳很像,海南省内拥有的名校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海南大学、海口经济学院等,各高校本科生占比相对较低,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这些都是海南教育的短板。
所以放开境外办学,既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办学经验,尤其是海南省要求的境外学校本身都有较高的知名度,缩短成熟时间,从而快速弥补教育短板,同时也能凸显海南自贸港的特殊身份,吸引更为优秀的基础专业研究型人才,所谓一举两得。
在海南自贸港办学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符合三类条件。一是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二是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三是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
经济发展,人才先行。国家给海南创造了极为优秀的外部条件,能否第二次抓住政策的东风,最终还是要靠海南人自己的实干兴邦……